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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,现将
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予以公布,征求公众意见。如有修改意见建议,请于2017年1月26日前通过传真、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处。
联系人:徐长春,联系电话:81503260,传真:81503200
联系地址:绍兴市越城区曲屯路368号。
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各区、县(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现将《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》(浙人社发〔2016〕95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就业见习对象
绍兴市区参加就业见习的对象统一为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在校生和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,不限户籍。
二、见习补助标准
见习补助标准是专科(高职)为市、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%,本科及以上为市、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入选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,见习补贴标准按市、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%执行。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%的见习基地,见习补助标准再相应提高5%。
三、见习基地认定程序
1.申请单位填写《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》(附件1)、《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汇总表》(附件2),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,向所属市、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;
2.市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,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考察、评估、合议;
3.市、区人力社保部门、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公布。
四、其他事项
因《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》(绍市人社发〔2012〕57号)已经废止,原按照57号文件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保留到2017年12月31日,2018年1月1日起,市区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管理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。
附件1:《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》
附件2:《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汇总表》
附件3:《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》
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
2017年1月17日
(编辑:绍兴华图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