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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社区居民自治
(一)社区居民自治的含义、要素、目的和特点
1、自治的基本含义:
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,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。根据宪法规定,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。从字义上理解,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。
2、要素:(1)自治区域;(2)自治组织;(3)自治事权
3、目的: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,利用自己的资源,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,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。
4、特点:
(1)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,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,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,主要行使自治职能。
(2)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,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,并对全体居民负责。
(3)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,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。
(4)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,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,如村庄、街巷、里弄等。
(5)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,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。
(二)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、基本原则和特性
1、意义:(1)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;(2)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;(3)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;(4)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;(5)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职能与任务。
2、基本原则:(1)群众自治原则;(2)直接民主原则;(3)由民做主原则。
3、特性:(1)直接性;(2)有限性;(3)有序性。
(三)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
1、居民会议制度
2、民主选举制度
3、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
4、民主监督制度
5、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
6、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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