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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背景链接】
2014年1月26日,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《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》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方针,严明组织纪律,严格选人用人监督,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,保证《干部任用条例》严格执行。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。
【标准表述】
[综合分析]
为政之要,莫先于用人。广开进贤之路,广纳天下英才,是保证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根本之举。然选人用人,须制度先行。世易则时移,时移则备变。面对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,12年前中央颁布的《干部任用条例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。修订后的《干部任用条例》面世,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了新的“大纲”和“宝典”, 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思路,为打造一支宏大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了基本遵循,概括起来,新《条例》突显了“四个新”。
一是“好干部”的新标准。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,习总书记用20字画出了好干部的标准像,新《条例》贯彻了这一用人导向,把“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”的重要思想鲜明地体现出来,在“总则”中开宗明义地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,必须符合“信念坚定、为民服务、勤政务实、敢于担当、清正廉洁”的好干部要求,并在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等具体条款中,进行了详尽阐述或体现。
二是“以德为先”的新原则。士有百行,以德为先。孔子说:“为政以德,比如北辰,居其所而众星拱之”,官德关系到民心所向。新《条例》增加了“以德为先”的新原则,突出了“德”在选拔任用中的前提导向作用。在以往“德才兼备”的原则中,我们更多时候只关注了干部的工作能力,给部分“有才无德”之人以可趁之机,不仅祸害一方,同时更让党和政府的形象打了折扣。只有具备优秀品德的干部,才能在工作、学习、生活中,时时彰显出为官的责任,才能够将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,做出经得起实践、人民、历史检验的实绩。
三是多种情形的“新禁列”。新《条例》在“考察”部分明确规定“群众公认度不高”等6种情形者,不得列为考察对象,特别是将“有跑官、拉票行为的”干部以及“裸官”等排除在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之外,措施切中要害,程序化繁为简。同时,对于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和因问题被免职的官员作出了明确的使用规定。
四是深化改革的新机制。新《条例》在党管干部的基础上,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,体现了“四个不唯”,即不唯票、不唯分、不唯年龄、不唯GDP,突出了“四个作用”,即党委、分管领导、组织部门和群众评价,对有关制度机制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,着眼于从整体上实现有效管用、简便易行,优化程序、删繁就简,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“关键一招”。
[意义]
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任务,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,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,是前无古人的宏伟事业。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顽强拼搏、接续奋斗,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。越是事业发展的紧要关头,越要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。而选拔大批党和人民需要的信念坚定、为民服务、勤政务实、敢于担当、清正廉洁的好干部,正是我们事业成功的关键所在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当前我们党选贤任能的任务,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和重要。
[措施]
对此,专家建议:
一方面,严格选人用人监督,必须督促有规必依、执规必严。近年来,有的地方和单位用人问题时有发生,很重要的一个原因,就在于有规不依、有纪不执,合意的执行,不合意的就不执行,导致“破窗效应”。加强选人用人监督,要以《干部任用条例》为重要依据,督促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。要通过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,把严格的监督措施嵌入民主推荐、考察、讨论决定、任职等关键环节,做到同步监督、环环把关。对应该事前报告的用人事项,要及时如实报告、严格审核,防止破格“出格”等违规问题。要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就及时纠正。要畅通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,真正把选人用人监督网织得更密、扎得更紧。
另一方面,严格选人用人监督,必须做到有违必查、有责必问。用人是一种权力,权力的本质是责任。有权必有责,失责要追责。不管是谁,只要触碰了组织人事纪律的红线,都要以“零容忍”的态度,决不放过、决不姑息。用人上不正之风危害甚烈、干部群众深恶痛绝。对跑官要官、拉票贿选、买官卖官、违规用人、说情打招呼等突出问题,必须按照“五个一律”要求严查不贷,让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,而且受到严厉惩处。要实行违规用人倒查,不仅查处当事人,而且追究责任人。通过查处问责,使组织人事纪律成为“真老虎”、带上“高压电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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