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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浙江律师吴有水等14人希望公布全国31省份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信息的要求,国家审计署9月2日在其管网发文称:对社会抚养费的关注度不够,近年未组织过全面审计,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以及相关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对于审计署的这个态度,笔者认为既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又有需要批评的一面。社会扶养费来自于对超生者的处罚,且数额巨大,作为公共资金的“看护者”,审计署居然“未组织过全面审计”,这实在说不过去,严格地讲是一种失职;不过,审计署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没有采取回避的态度,而是坦陈实情,这个诚实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步,我相信随着公民和媒体的进一步追问,审计署应该会启动全面的专项审计。
现在的问题是,在审计署那里是一笔“糊涂账”的社会扶养费,到底糊涂在哪些方面?我们稍作分析,兴许或窥见这笔糊涂账背后的一些端倪和真相。
根据国家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41条的规定,违反规定生育的,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扶养费,而缴费的标准则由各省区市的地方法规规定。从全国的情况来看,各地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,包括符合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的,以及不符合生育条件而生育的(俗称超生),都规定了征收社会扶养费的标准,这些标准每个省不完全一致但大体类似,比如,对于超生一个孩子的,辽宁规定按照夫妻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~10倍征收;湖南规定按照超生夫妻双方的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~6倍征收(亦即一个人的4~12倍征收);内蒙古规定按照夫妻双方收入的2~5倍征收。
笔者不止一次和多地的乡镇干部交流过,在湖南的农村地区,超生一个通常实际征收2~5万元,在内蒙,通常实际征收1~3万元,在北京,则超过8万元。湖南某乡镇的书记告诉我,全年下来,该镇大约能征收150万元,好的年份可达到200万元。按照湖南的行政区划数目计算,该省每年大约征收25亿元左右,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,我估计全国每年征收社会扶养费约为350~500亿元(该数目属于经验性推测,没有实际统计依据,如不够准确,欢迎权威部门分省市区公布实际数字,但本人谢绝以此为由定“寻衅滋事罪”)。
按照立法的原意和目的,社会扶养费的性质,本意是对于那些未按计划出生的人口,占用了社会资源,因此需要补交社会扶养费,那么,这笔费用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,说白了,应当用于公民的生活和抚养,比如养老支出、人口服务、资源补偿,等等。但实际情况是,至少在部分省区市,社会扶养费已经成为乡镇级政府最重要的“预算外财源”,因为乡镇政府的人头经费都是财政预先确定,工资直接打到卡里,而乡镇没有税收权,现在也无法向农民收取费用,该级政府的其他开支,包括公款吃喝、干部奖金、各类补贴等,大多在社会扶养费中列支。所以说白了,对于很多乡镇政府而言,社会扶养费的最终用途,不是抚养民众,而是“抚养基层干部”。
还有一个问题是,对于税收、财政资金,审计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盯得紧,监督严,对于其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,审计也把关较多。唯独对于这笔社会扶养费,政府系统内部都明白其性质,知道它是很多乡镇政府的唯一额外财源,所以睁只眼闭只眼,懒得去较真。事实上,如果真的对这笔钱的用途和使用详细情况认真审计,我敢打赌问题一定最多。
从这个意义上看,社会扶养费,无论其实际用途还是实际数字,其实并不是真正的糊涂账,关键问题还在于政府是不是较真,是不是原意揭开这个锅盖。笔者希望,既然社会扶养费的立法目的是提高社会抚养能力,平衡社会资源的占比,那么,还是应该让这笔钱用于它应该用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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